关于加强我院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的通知_河南省科学技术情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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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院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财务部 阅读次数:0

关于加强我院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财务管理,规范公务及专项资金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根据河南省财政厅、纪委、监察厅、预防腐败局《关于加强推进省级预算单位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豫财支付[2013]2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如下:

       一、申请公务卡的条件

       申请人为本院在职正式职工,由院财务部门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二、公务卡刷卡支付范围

       公用及专项经费(零余额账户经费),主要指本单位授权支付业务中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维修费、文印费、材料费等。具体参照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

      三、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对调离及退休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还清卡内债务。

       2.公务卡仅限本人使用,在进行业务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如未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申请人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因公外出人员应在具备刷卡功能的定点饭店住宿,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乘飞机的工作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支付。

       3.公务卡用于本院公务及专项经费的结算,持卡人应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公务卡由持卡人自行到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及消费交易凭条。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消费场所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单据上注明,或将从商家取得的POS机小票复印件粘贴于报销单上。

       4.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

       5.报销后发生向供货商退货的,在货款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6.对不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和公务卡刷卡结算的支出,报销人须出具不能转账及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7.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内容不符的;

       (2)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

       (3)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的损失;

       (4)其他不符合本院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8.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并参照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