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参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6〕1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差旅费。包括开展项目研究外出调研、参加经院领导批准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会议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交通工具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它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含高端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院士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工作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租车(包含使用私家车但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租车由所在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自行组织。
第十条 工作人员乘坐飞机出行,需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购〔2015〕3号)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
第十一条 乘坐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乘坐飞机的,需按照财政要求购买平安航联公务员航空保险A款和B款。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出差人员应参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选择住宿费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并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会议,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根据会议通知安排的住宿地点,据实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受住宿费标准限制。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补助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除接待单位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参加会议,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根据会议通知安排的食宿地点,据实凭据在限额标准内报销伙食费,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外出参加会议的,不再发放会议期间的公杂费(只发放在途期间的公杂费)。
第六章 报销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据报销。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票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开展科研工作或野外考察等,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工作人员在出差审批表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主任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参加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会议,按财政有关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会议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根据会议安排食宿地点,据实凭据在限额标准内报销伙食费。
第二十七条 邀请外地专家来院讲课、开会的,可按相应职级标准报销专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原则上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受邀专家所在单位已报销差旅费的,不得重复报销。
第二十八条 对因工作需要必须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租车费可在预算限额内据实报销;带单位公车前往的,过路过桥费、油费据实报销;自驾私家车前往的,过路、过桥费据实报销,油费及损耗费每辆车按照1元/公里给予补助(距离精确到县城、以过路费票据为基准)。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车主个人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参与本部门业务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控制管理,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出差活动内容真实,支付渠道规范及票据来源合法、完整。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院财务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全院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